(2016)川0106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文益与蒋丽萍、成都永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益,蒋丽萍,成都永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448号原告陈文益,男,汉族,1944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展端锋,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丽萍,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成都永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廖邦,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姜晓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益与被告蒋丽萍、成都永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陈文益承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