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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凤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凤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19号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花园小区2号楼侧厅。法定代表人贺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会,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凤红,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丁凤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日以其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凤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文杰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