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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3号原告:高某,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郭某,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王德寿代理审判员  孙 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