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建忠与何俊星、仲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忠,何俊星,仲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34号原告赵建忠,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俊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仲万荣,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原告赵建忠诉被告何俊星、仲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忠负担。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天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