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阮建平与周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平,周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92号原告阮建平。被告周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建平与被告周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