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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学玲、李春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玲,李春卫,王洪菊,李爱蕾,李爱霞,刘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徐学玲、李春卫、王洪菊、李爱蕾、李爱霞被申请执行人刘金星徐学玲、李春卫、王洪菊、李爱蕾、李爱霞申请执行刘金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学玲、李春卫、王洪菊、李爱蕾、李爱霞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54446.75元,已执行200000元,剩余254446.7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金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学玲、李春卫、王洪菊、李爱蕾、李爱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金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4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金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学玲、李春卫、王洪菊、李爱蕾、李爱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