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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487-3胡晓军申请李雪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军,李雪奇,周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487-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军。被执行人李雪奇。被执行人周大伟。申请执行人胡晓军与被执行人李雪奇、周大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3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雪奇、周大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晓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雪奇、周大伟偿还案件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李雪奇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