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洪就、林洪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洪就,林洪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博文。委托代理人谢福华,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金敏,该社职员。被告林洪就,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林洪球,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林洪就、林洪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谢郁清人民陪审员 郑燕文人民陪审员 张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玉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