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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洪就、林洪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洪就,林洪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博文。委托代理人谢福华,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金敏,该社职员。被告林洪就,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林洪球,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林洪就、林洪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谢郁清人民陪审员  郑燕文人民陪审员  张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玉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