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立波、贾凯军与被告曹修才、李玲、王志刚、张海波、李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波,贾凯军,曹修才,李玲,王志刚,张海波,李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第361号原告黄立波,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阳村新屋村民组**号。原告贾凯军,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阳村新屋村民组**号。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曹修才,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阳村新屋村民组**号。被告李玲,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阳村新屋村民组**号。被告王志刚,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阳村新屋村民组**号。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均强,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张海波,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阳村**号。被告李滨,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阳村新屋村民组。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原告黄立波、贾凯军与被告曹修才、李玲、王志刚、张海波、李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黄立波、贾凯军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波、贾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波、贾凯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黄立波、贾凯军负担。审 判 员 张尧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