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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毛德勇、邓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毛德勇,邓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代表人熊友林。被执行人毛德勇,男,1979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邓慧君,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毛德勇、邓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毛德勇、邓慧君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借款本金277487.55元、利息35315.12元、罚息52972.68元、律师代理费14000元、诉讼费5781元、公告费600元,以277487.55元基数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否则依法评估、拍卖(变卖)毛德勇、邓慧君名下位于江南大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点军区字第××号)的房屋清偿欠款,承担案件执行费569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德勇、邓慧君的银行存款391849.3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277487.55元基数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三、评估、拍卖(变卖)毛德勇、邓慧君名下位于江南大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点军区字第××号)的房屋。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