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玉松与梁书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松,梁书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748号原告吴玉松,1956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书芝,1970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松与被告梁书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丽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