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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玉松与梁书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松,梁书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748号原告吴玉松,1956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书芝,1970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松与被告梁书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丽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