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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徐小燕与张正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燕,张正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98号原告:徐小燕,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胡波,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芝,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燕与被告张正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燕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燕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燕负担。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启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