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侯成民、侯明池与张泰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泰钟,侯成民,侯明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泰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成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明池。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翠英,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泰钟因与被上诉人侯成民、侯明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泰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泰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培忠代理审判员 贾元胜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