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民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侯成民、侯明池与张泰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泰钟,侯成民,侯明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泰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成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明池。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翠英,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泰钟因与被上诉人侯成民、侯明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泰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泰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培忠代理审判员  贾元胜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