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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王继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王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72-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细阳南路西二巷。被执行人王继英,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电业二村颐清园。张建华与王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继英银行存款1294994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