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金月与罗益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月,罗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月。被执行人罗益军。徐金月与罗益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开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罗益军应归还申请人徐金月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03205.39元、案件受理费217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5379.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益军按照协议先行给付了75000元,且罗益军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徐金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益军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徐金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凌世林执行员 韩潇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洪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