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96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黄城东莱街***号。负责人:张希坤,该公司经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修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