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良俊与王保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俊,王保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935号原告:李良俊。委托代理人:王成千,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保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俊与被告王保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贾茂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