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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代理人章坚。申请人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记载[30400051-21527379,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宏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1日、付款行华夏银行太仓支行,后陆续背书转让给了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华恬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是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陆玲华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