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代理人章坚。申请人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记载[30400051-21527379,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宏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1日、付款行华夏银行太仓支行,后陆续背书转让给了江苏明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华恬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是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诺利斯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陆玲华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