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修执字第564号樊宇花、邱拱北、邱瑞、邱金龙侵权责任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拱北,樊宇花,邱瑞,邱金龙,冷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邱拱北,男,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竹坪乡申请执行人樊宇花,女,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竹坪乡申请执行人邱瑞,男,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竹坪乡申请执行人邱金龙,男,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竹坪乡被执行人冷景华,男,汉族,住修水县古市镇画坪村申请执行人邱拱北、樊宇花、邱瑞、邱金龙与冷景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1317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4413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冷景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到当地的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理松审判员 马 首 智审判员 胡 桂 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万 绍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