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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第1986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尚光科,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延晓审 判 员  刘文岗人民陪审员  乔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