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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保国与张德宽、郭改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国,张德宽,郭改芝,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25-1号原告黄保国,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刘振和,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宽,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郭改芝,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德宽之妻。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南3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国勇,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