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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农胜谷与黄佳年、朱国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胜谷,黄佳年,朱国晶,岑延龙,黄立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33号原告农胜谷,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黄佳年,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被告朱国晶,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被告岑延龙,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被告黄立波,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委托代理人黄翔,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农胜谷诉被告黄佳年、朱国晶、岑延龙、黄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闭晟毓独任审判,书记员黄任庆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胜谷以个别被告地址不详、需确定其住址和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胜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闭晟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任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