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177号原告钱某。被告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