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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袁汉娥与张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14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容魁,西照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