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袁汉娥与张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14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容魁,西照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