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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勤与徐启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徐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刘勤,个体户。被执行人:徐启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勤与被执行人徐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启江欠原告刘勤酒款22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启江已付清欠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