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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占营与李艳飞、杨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营,李艳飞,杨静,石家庄神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342号原告:李占营。委托代理人:XX领,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飞。被告:杨静。被告:石家庄神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谭固南大街111号安苑小区B区16-4-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营诉被告李艳飞、杨静、石家庄神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营于2016年4月2日以杨静与李艳飞已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营撤回对被告杨静的起诉。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秀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