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姜智峰诉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智峰,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61号原告姜智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告田龙,男,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智峰诉被告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邹学慧人民陪审员 李有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守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