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迟××与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迟,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祝,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迟与被执行人祝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印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