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商初字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庞家松与周家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家松,周家乐,杨其明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1032号原告:庞家松。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乐。第三人:杨其明。委托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受理原告庞家松与被告周家乐、第三人杨其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家松撤回对被告周家乐、第三人杨其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原告庞家松负担。审 判 长  孙美华代理审判员  蔡 蓉人民陪审员  邵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蔡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