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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新平与任大海、胡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平,任大海,胡根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8号原告:王新平。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大海。被告:胡根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平与被告任大海、胡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王新平负担。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