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后河乡南仗保里村第一生产队与陈俊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河乡南仗保里村第一生产队,陈俊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31号原告后河乡南仗保里村第一生产队,住所地内黄县。负责人葛留恩,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俊红,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后河乡南仗保里村第一生产队诉被告陈俊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河乡南仗保里村第一生产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