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文臣与周成军、彭艳勃、焦亚光、王宝存、乌振明、王璐、张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臣,周成军,彭艳勃,焦亚光,王宝存,乌振明,王璐,张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09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臣,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成军,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艳勃,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亚光,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宝存,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乌振明,男,1962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王璐,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智刚,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王文臣申请执行周成军、彭艳勃、焦亚光、王宝存、乌振明、王璐、张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成军、彭艳勃、焦亚光、王宝存、乌振明、王璐、张智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