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福君与刘大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君,刘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君,男,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大平,男,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