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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泽其与谢锡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其,刘春艳,谢锡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443号原告:黄泽其,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春艳,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谢锡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黄泽其与被告刘春艳、谢锡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黄泽其缴纳诉讼费,但原告黄泽其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缴纳相应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华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