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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4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张佑文、郭小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张佑文,郭小玲,周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467号之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负责人殷丽君,行长。被告张佑文,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郭小玲,女,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周向华,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张佑文、郭小玲、周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钟江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