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孝感市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执异17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法定代表人李思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法定代表人王莽,该××总经理。保证人湖北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明润,该××总经理。保证人颜坤阶,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经济小区新华村七组非农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308156832.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保证人湖北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坤阶自愿为被执行人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终结(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湖北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坤阶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湖北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坤阶自愿为被执行人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执行连带保证,依法应对该案未执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保证人湖北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坤阶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坤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吕 波审判员 鲁 力审判员 朱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