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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刑更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606号罪犯XX,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以(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6月15日起算。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9年5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2011年9月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3年8月28日减刑二年,刑期至2025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3年7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新审 判 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