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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3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程君华与梁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君华,梁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君华,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梁景文,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程君华与被执行人梁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执行款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执行款8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11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经裁定冻结在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7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君华发现被执行人梁景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郭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