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楼加锋与肖素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加锋,肖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楼加锋,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被执行人肖素君,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楼加锋与被执行人肖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货款1155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12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费1634元。后又有申请人高玉萍因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已生效的(2015)榕民终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两案合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素君相当执行标的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延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