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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楼加锋与肖素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加锋,肖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楼加锋,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被执行人肖素君,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楼加锋与被执行人肖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货款1155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12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费1634元。后又有申请人高玉萍因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已生效的(2015)榕民终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两案合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素君相当执行标的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延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