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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亚平与东台市海浩织造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平,东台市海浩织造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陈亚平,女,1970年3月28日生,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代理人:生宏华,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海浩织造厂,组织机构代码67485901-4,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范所根,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平与被告东台市海浩织造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海浩织造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元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生宏华,被告海浩织造厂的委托代理人陈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亚平诉称:2015年1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织布工作,口头约定日工资12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月26日中午12时许,原告在织布车间织布时,左手被织布机夹伤。被告派人将原告送东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左手拇指末关节缺失伤。2015年9月15日,原告向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9月30日,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海浩织造厂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原告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内,而是在休息时间;3、原告受伤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亚平原在东台市海丰盛茂织布厂从事织布工作,后到年底厂里放假,东台市海丰盛茂织布厂老板邹某某介绍原告到被告海浩织造厂工作。2015年1月23日,原告到被告海浩织造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一个班(一个班12个小时,从早上7点至晚上7点)工资为12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范所根安排原告织遮阳网,并发放了钩子和剪刀。2015年1月25日12时10分左右,原告陈亚平在操作织布机时,不慎左手拇指被织布机夹伤。后经东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缺损伤。被告海浩织造厂为其垫付了所有医疗费、护理费。原告因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海浩织造厂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另查明:被告海浩织造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的结婚证、原告的丈夫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出院记录;被告提供的:海浩织造厂管理制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被告职工的调查笔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工资报酬的标准,被告发放了原告从事劳动的工具,原告受被告单位的安排和管理,被告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原告,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陈亚平与被告东台市海浩织造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台市海浩织造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如不按时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小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