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蒋志彪与孙战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彪,孙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蒋志彪,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昌吉市,个体。被执行人:孙战伟,男,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奇台县,个体。本院在执行蒋志彪与孙战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战伟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25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志 军审判员 热合麦提江助审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阿里 木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