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武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武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71号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学坝街)。组织机构代码55675508-9。法定代表人谢剑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武桂,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冉武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元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冉武桂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46元、违约金1352.86元,合计金额3098.8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甘兵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