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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6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乔森与程方、范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森,程方,范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27-1号原告:乔森,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方,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范静,女,1984年2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森与被告程方、范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李善亚审判员  陈修宏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常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