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6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乔森与程方、范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森,程方,范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27-1号原告:乔森,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方,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范静,女,1984年2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森与被告程方、范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李善亚审判员 陈修宏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常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