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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孙亮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孙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负责人公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亮,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负责人申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亮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利锋,被上诉人孙亮,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亮原审诉称,2015年1月25日,孙亮驾驶吉A-X35**号宝马车与林源驾驶的吉J-R94**号霸道车相撞,致辆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孙亮全责,林源无责。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两家保险公司派员至现场,车辆修理时,仅有一辆车获得了赔偿。争讼霸道车在安邦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争讼宝马车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霸道车车损2000元,判令安邦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71749元。太平洋公司原审辩称,对保险合同,事故发生,评估报告等证据无异议,拖车费应该是400元。宝马车在我单投保了交强险,但是不应该由我们赔付,应该针对“第三者”,不应该自己赔自己。安邦公司原审辩称,对保险合同,事故发生,评估报告等证据无异议。霸道车在事故中无责,我单位不应赔偿。且霸道车与宝马车同属于孙亮,孙亮也构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我单位应向第三者追偿,故从理论上我单位即使赔付了然后再追偿,没有意义,因此此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孙亮为自有的牌照号为×××号的霸道PRADO2700越野车在安邦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421200元,保险期间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孙亮足额交纳了保费。2015年1月25日,林源驾驶该车与孙亮驾驶的牌照号为×××号宝马牌小型客车(该车归孙亮所有并在太平洋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相撞,至辆车损坏。此事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源无责,孙亮全责。事故后,孙亮将争讼霸道车委托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车损鉴定,该公司制作鉴定报告一份,载明霸道车车损69380元,此次公估花费公估费3569元。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花费了拖车费400元。现双方因保险理赔发生纠纷,因而成讼。原审法院认为,孙亮与安邦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孙亮以保险合同主张权利,但其与太平洋公司之间并无保险合同,故孙亮主张太平洋公司赔付,本院不予支持。安邦公司辩解,因争讼霸道车在本次事故中无责,故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于法无据,故对此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安邦公司辩解,霸道车和宝马车车主均系孙亮,孙亮属于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赔付后再向孙亮追偿,没有意义,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孙亮依据车损险向安邦公司主张权利,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安邦公司此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的车损、公估费、拖车费,安邦公司应当负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付原告孙亮保险金73349元。二、驳回原告孙亮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上诉以及庭审意见,原审法院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被上诉人将自己的×××号丰田越野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发生事故时被上诉人驾驶的宝马车辆负全部责任,林源驾驶的投保车在事故中无责任。本案中,二事故车辆均属于被上诉人孙亮所有,我公司承保的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本案中最终侵权人也是上诉人自己。如果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了保险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并且当庭表示行使追偿权。因此被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孙亮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孙亮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庭审意见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经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康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