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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焕美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石岚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焕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石岚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319号原告吴焕美,女,1953年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石岚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石岚村。法定代表人张亨禄,主任。委托代理人尹梦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焕美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石岚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母分别于1985年、1996年去世,原告共有兄姐七人,大姐吴焕荣、二姐吴焕兰(已去世),三姐吴焕玉、四姐吴焕芝、五姐吴焕香、哥哥吴焕章。哥哥吴焕章于2013年1月24日因病去世,哥哥生前残疾,终身未婚,无子女,生前一直由原告抚养。登记在哥哥吴焕章名下的房产一处,哥哥吴焕章去世后,因上述房产继承原告与姐姐发生争执,诉至贵院,后经贵院主持调解,上述房产由原告一人独自继承,而且,该房产一直由原告管理、维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现被告以上级部门曾给予哥哥吴焕章发放过救济款为由,主张上述房产应归被告所有,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石岚村编号为1100234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哥哥吴焕章原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石岚居民委员会居民,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石岚居民委员会有房产证编号为11002**号的房产一处。2013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3)开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继承人吴焕章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石岚居民委员会的房产证编号为11002**号房产一处由吴焕美继承,归吴焕美所有,吴焕荣、吴焕香、吴焕芝、吴焕玉自愿放弃应得份额。2015年7月16日,原告吴焕美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吴焕章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石岚居民委员会的房产证编号为1100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原告吴焕美已经向本院起诉过,而本院作出(2013)开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涉案房屋归吴焕美所有。现原告吴焕美以同一标的物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焕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还原告吴焕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李节远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盛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