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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55号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姚洪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家平,员工。被告: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