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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红光、魏方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光,魏方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高红光,男,出生1968年11月27日,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执行人魏方炜,男,出生1971年3月10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高红光申请魏方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魏方炜应支付申请人高红光案款51125.0元,承担执行费667.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179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方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04执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