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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袁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刑初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晚,被告人袁某在其位于本县怀城镇眉田村委会的家中容留罗某鹏(2000年9月24日出生)吸食毒品冰毒。经检验,被告人袁某及罗振鹏的尿样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是吸毒人员。2015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因涉嫌吸毒在怀集县怀城镇幸福路永逸旅店509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被告人袁某向公安民警主动交代了2015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袁某在其位于怀集县怀城镇眉田村委会的住宅内,与罗某鹏(2000年9月24日出生)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经现场尿检,被告人袁某和罗某鹏的尿检采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检测的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罗某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侦查说明、罗某鹏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袁某到案的经过,被告人袁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袁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所作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一名未成年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在公安侦查期间(2015年12月16日18时至2015年12月16日19时)供述了其容留罗某鹏吸毒的事实,而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19时50分至2015年12月16日20时55分对证人罗某鹏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人罗某鹏证明了在袁某家吸毒的事实。综上,根据在案证据,应认定被告人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二о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