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奈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东子与奈曼旗东明镇东奈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子,奈曼旗东明镇东奈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奈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子(曾用名杨敏),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奈曼旗东明镇东奈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纪志刚,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杨东子与被执行人奈曼旗东明镇东奈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年奈法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东子,杨东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东奈林村村民委员会,东明镇东奈林村民委员会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年奈法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