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立扬与冠县胸科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扬,冠县胸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扬,男,居民。被执行人冠县胸科医院,地址:冠县。法定代表人李庆荣,单位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判员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