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立扬与冠县胸科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扬,冠县胸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扬,男,居民。被执行人冠县胸科医院,地址:冠县。法定代表人李庆荣,单位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判员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